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4488号
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224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36765007U。
法定代表人:朱新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47118.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7118.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