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2757号
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224XN。
法定代理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幢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9490F。
法定代理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3元,减半收取为6596.5元,由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