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402民初425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号1号楼7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7日租赁费442301元,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17万元,合计支付32万元。剩余款项因原告自行拆除脚手架,原告让利给被告。如果被告不按上述任一约定时间付款,全部欠款到期,被告自愿按原数442301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备注:以前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万元押金及1万元运费全部算作运费,双方全部不再计算运费)。
二、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必须立即在3天内配合原告在工地查清租赁物的数目,并由双方开具剩余租赁的清单,以现场清单数量、尺寸为计算租赁费的凭证,按原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价格从2020年8月8日起至租赁物退还之日止计算租赁费,如果被告不积极配合原告查清数量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后续产生的租赁费被告同意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所产生的租赁费。如有到2020年11月30日退不清的货物等退清后必须付清全部租赁费。查清数目后货物如有缺失部分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现场剩余租赁物现场查清数量后退货时的运费由被告承担,退货现场装车费由被告负责,货物运到原告场地卸车费由原告负责。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当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查封被告(包括:***的账户)的所有账户予以解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9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收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种法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