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宁河湾聚丰一品4号楼1号A-055。
法定代表人:李玉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上诉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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