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亿展建材销售中心、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亿展建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L48628369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园小区3-3-402。
经营者:唐国清,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园小区3-3-402。
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DEL80A),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708。
法定代表人:李玉尧,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英富,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亿展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英富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18328元,执行费1058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7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无房产、大额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其名下有车辆;
3、2022年2月1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南村镇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
4、2022年2月18日,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2年2月28日,本院至天津市社保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英富社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英富由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2022年3月1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财付通账户;
7、2022年5月1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43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8、2022年5月1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银行存款19544.4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9、本院委托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房产、社保、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地无房产及公积金;
10、本案查封被执行人陈英富名下津D3××**朗逸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11、2022年5月20日,因疫情原因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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