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3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年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DEL80A),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宁河湾聚丰一品4号楼1号A-055。
法定代表人:李玉尧,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1)津0110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3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审判员  王远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祎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