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广银肇亚铝材销售有限公司、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179号
申请人:河北广银肇亚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青,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房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承学,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经理。
申请人河北广银肇亚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7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109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109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