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8号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珠岩北街。
法定代表人:孙承学。
被告:孙承学,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住烟台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烟台市。
被告:蔡德清,女,汉族,1944年8月14日生,住烟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承学、被告***、被告蔡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