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珠岩北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6007752875456。
法定代表人:孙承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91民终39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8)鲁069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因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栾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