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6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售楼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银肇亚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11号华山商务中心8号楼9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珠岩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广银肇亚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