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成勇。

委托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典。

关于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92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692.32元,由被告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1600元,由被执行人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证券、车辆以及不动产可供执行。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珠海鼎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典出入境。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27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杨蓬勃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