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2267号
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东深南路119号2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勇,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顾进,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栋,董事长。
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第452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钊
审 判 员 宁 勃
审 判 员 卢爱媛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助 理 陈叶简
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