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47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名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后十社区2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9965017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大朱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846880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名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名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4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澜泊湾小区××室房产一套。山东名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471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经和解,被申请人已将判决款项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楼××室房产××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