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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普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4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普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一单元15楼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女,汉族,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普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羊区世达建筑信息咨询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