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485334-7。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恢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佳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锋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485334-7。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恢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佳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