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艳,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泸州市蓝田法律服务所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3347U。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赤水市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西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550494181。
法定代表人:李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斌,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容兴
审判员 王全贵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