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3347U。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人民南路豪情湾小区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55014290R。
法定代表人:赵德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木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阳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91.79万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八方木业公司在欠付向阳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挂靠的向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阳公司将其向八方木业公司承建的赤水市玫瑰小镇二期C地块工程项目中的泥工、木工、钢筋工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9日就尚欠工程款391.79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付清。逾期,经原告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阳公司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川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杨敏对被申请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川0504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终结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至此,向阳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现***提起本案诉讼,向包括向阳公司在内的债务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向阳公司破产清算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维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