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31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西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550494181。
法定代表人:马开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3347U。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
破产管理人:四川荣盛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春明,系破产管理人员工。
原告***诉被告赤水市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