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882号
原告苑政权,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女,193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苑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五七路13号1-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625922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鑫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赵各庄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U03E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苑政权、***、苑磊诉被告***、***、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保函、保险费发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始至2020年12月23日二十四时止。
二、查封担保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01191306110804O2000001保险单及所涉15万元保险金额。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始至2020年12月23日二十四时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