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2财保38号

申请人:***,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系申请人***的儿子。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申请人:***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五七路13号1-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6259227G。

法定代表人:王占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号机动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022113012602040200005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号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爱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