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财保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元氏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元氏县。
被申请人:***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市长安区五七路13号1-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6259227G。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20万元)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022013012600040200011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A527H5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52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会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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