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7民初84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特克斯县。
被告:新疆叶崚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博斯坦街三环路四院**。
法定代表人:**提开来得·阿特伙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叶崚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