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聚晶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