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5721号
申请人: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丽,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80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8036元,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10元,由申请人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