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340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360523064。
法定代表人:董学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