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340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360523064。

法定代表人:董学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达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