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与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81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200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裕华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172号46幢2单元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休市西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二建有限公司、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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