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25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超吉租赁站,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孙家寨村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万超。
委托代理人***,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172号4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
被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超吉租赁站诉被告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超吉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超吉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 龙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窦 渊
书 记 员 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