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4588号 原告:***,女,汉族,1936年08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0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街道金井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1CR57K。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 被告: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大桥镇三桥办公楼34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9QHD65。 原告***、***诉被告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