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佳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1民初133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苍县普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佳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园沱三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佳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应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