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金恒土地综合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执异1号
异议人叙永县金恒土地综合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水洞子。
法定代表人:石磊。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川省叙永县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在执行***诉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7日,异议人叙永县金恒土地综合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0524执47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叙永县金恒土地综合整治有限责任公司称:在诉讼时原告将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的工程款1228100元。该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以(2016)川0524执475号执行裁定书仍要求本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应领取的全部工程款,异议人认为贵院的提取裁定错误,因此请求贵院终止执行(2016)川0524执475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2月23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叙永县金恒土地综合整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朱 伟
代理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胥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