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5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同时上诉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