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娄彦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2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2383C。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彦新,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div>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保江,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div>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保红,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div>
上诉人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娄彦新、游保江、游保红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娄彦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斌
审判员 邵静怡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晴川
书记员郝幼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