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民终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工业园区中心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067568XM。
法定代表人: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2383C。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露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诺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露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洁诺环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阳露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给洁诺环保公司送货,依照常理,销售单既不需要加盖公章,也不一定要经收货人签字,一审法院据此判断阳露建材公司没有送货,损害了阳露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
洁诺环保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洁诺环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阳露建材公司返还洁诺环保公司预付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阳露建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阳露建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等的生产及销售。2017年7月27日,洁诺环保公司(需方)与阳露建材公司(供方)签订《阳露公司供货合同》,约定洁诺环保公司向阳露建材公司购买纤维水泥板,验收方式为需方收到货后,若有异议,三天内提出,逾期视为合格,第七条约定需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供方预付10万元,供方开始安排生产,供方收到预付款后10天内开始陆续发货,需方前三次发货总计扣除预付款5万元,余下的5万元最后三次发货分批次扣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同日,洁诺环保公司向阳露建材公司账号为17×××98的银行账户内转款10万元。洁诺环保公司自述其自本次起诉前都未收到阳露建材公司提供的任何货物。阳露建材公司当庭提交了三份与不同承运方签订的《阳露瓦业运输合同》,合同中的收货地址为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并提供了销货清单,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1日,其中前两张的购货单位写明为:阜阳(张总),最后一张为:阜阳颍州,该三张销货清单上均无签收人的姓名。阳露建材公司称其后期未按约发货是因为洁诺环保公司电话要求不用再发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洁诺环保公司、阳露建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洁诺环保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阳露建材公司支付10万元预付款,阳露建材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洁诺环保公司提供货物。对于阳露建材公司辩称其已经向洁诺环保公司发货三次共计价值50000元,因其提供的销货单上既无洁诺环保公司印章也无其公司人员签字验收,在洁诺环保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阳露建材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阳露建材公司辩称其后来未继续送货是因为洁诺环保公司电话告知不让发货,因阳露建材公司对其抗辩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对于洁诺环保公司要求阳露建材公司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洁诺环保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阳露建材公司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且洁诺环保公司也未提供其向阳露建材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的相应证据,故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本次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9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阳露建材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当对其履行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审提交的销货清单没有收货方即洁诺环保公司盖章或收货人员签字确认,其所举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诉辩意见判决阳露建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阳露建材公司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戈琪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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