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与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大屯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800449727XP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任镇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2383C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元,由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徐 昕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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