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大屯镇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为采购合同,内容是被上诉人采购上诉人厕所改造项目的相关设备及材料,并不涉及发包人发包、承包人承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标的为厕所改造项目的相关设备及材料而非建筑产品。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为本案被告,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是履行义务一方,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上诉人履行义务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当事人之间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项目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上诉人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以上诉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约定承建的改厕项目,在施工期间多领取了工程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根据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及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案涉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合同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无效。因案涉工程位于东明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案涉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建波

书 记 员 徐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