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洁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33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2383C。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游保红,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关于***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游保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CV××××号比亚迪牌车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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