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416号
申请人:刘愉,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辽市镇府前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QHX82E。
法定代表人:易少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愉与被申请人江西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愉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愉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