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南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7J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凤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33112G。 法定代表人:***。 本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的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