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特134号
申请人: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南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7J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木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木公司称,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裁委不应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更不应对***与亿木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委对亿木公司与***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首先,2018年5月3日,亿木公司将洞头***路70号11楼电信大楼工程中的水电、木工、瓦工、油漆辅料及人工费分包给**完成,其中明确约定,**自行聘用员工,工资报酬由**支付,与亿木公司不产生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雇佣***从事油漆事务,即***接受**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劳务,由**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进行工伤赔偿,应根据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予以赔付。其次,亿木公司根本没有聘用***来此工作,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争议。因此,请求撤销***裁委作出的浙温劳人仲案(2020)643号仲裁裁决书。
***辩称,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裁委作出浙温劳人仲案(2020)643号裁决:一、确认亿木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亿木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26元、住院伙食补助金9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680元、医疗费4397.73元、交通费806元,合计131749.73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亿木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的工伤责任作出认定,亿木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亿木公司与***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故***裁委对亿木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综上,亿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浙江亿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