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顺法*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于新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5.52元,由原告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