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民初216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永明,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扬,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永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梁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晋春,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英俊,局长。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永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建设局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后于2021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山西永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退还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高 丽 琴
审 判 员 魏 治 中
审 判 员 张 敬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乔 锁
书 记 员 格根哈斯
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