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东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2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东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东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同市东田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东田矿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存款11915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