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财保270号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人民大道与207省道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5465127L。
法定代表人:张士敏。
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环保局东家属楼三楼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9KEQWM27。
负责人:张晓栓,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李益超,总经理。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