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81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