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629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6日,汉族,住柘城县。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三门峡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聚集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10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