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629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6日,汉族,住柘城县。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三门峡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聚集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10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