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水利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粱园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