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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群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3011号-2
原告南京群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翔。
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7822G,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群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3011号保全裁定。原告南京群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项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1139030.73元的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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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广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