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22执异2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本院在执行***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与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冻结、扣划该公司银行账户280万元存款不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家胜
审判员 丁庆武
审判员 赵华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