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异459号
案外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沈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迁安市。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院(2016)冀02执679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案外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志勇
审判员 徐铭徽
审判员 刘玉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