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3民初1599号
原告:**有,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90904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