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有、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3民初1599号 原告:**有,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90904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杨 建